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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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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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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

被处罚人:湖南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60岁,系湖南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xx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xx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xx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与xx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57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xx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xx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2

〔20xx〕73号

当事人:xx,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阁林网苑,时任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资产经营管理部员工以及下属物流中心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xx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xx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xx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2011年9月26日,xx股份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初步拟定了2个整体上市方案,第一个是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全部资产整体上市,第二个是xx集团港口类资产整体上市,其他资产剥离。参会人员包括xx。

2011年11月17日,xx集团制作了向深圳市政府的汇报材料,总的思路是xx集团将非港口类资产划拨至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发),然后将剩下所持有的盐田国际三期和盐田拖轮股权与xx股份进行整合。

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此次会上讨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第三稿)与2011年9月26日讨论的相比,资产整合方案由原来的两个选择方案明确为港口类资产整合方案,指出xx集团优质港口类资产的整合是实现战略的前提。资产整合模式是将xx集团优质港口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其它资产予以剥离。首先是xx集团进行资产剥离,将房地产资产、物流资产等剥离给特区建发;然后由xx股份换股吸收合并xx集团,实现xx集团港口类资产的上市,注入xx股份的资产为盐田国际三期码头和三期扩建码头股权、盐田拖轮40%股权、部分xx西港区土地资产,以及东港区码头公司股权和大铲湾。参加这次会议的有xx股份高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控参股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外派管理人员,参会人员包括xx。

2011年12月6日,xx股份召开办公会议,本次办公会议讨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第四稿与第三稿基本相同,仍然是将注入xx集团港口资产作为资产整合方案。

2012年1月4日,xx股份停牌,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xx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称“xx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5%的股权、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40%的股权、xx国际资讯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以及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35%的股权等优质资产”。

2012年4月20日,xx股份发布复牌公告,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各方和公司未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框架协议达成一致,公司决定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xx股份复牌当天涨停,涨幅达9.94%,当日收盘价5.53元,当天交通运输板块(中信证券分类)的涨幅为1.35%,xx涨幅与所属板块相比偏离8.59%。

xx股份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xx集团的港口类资产的整合方案,是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为内幕信息。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xx集团注入xx股份的资产为盐田国际三期码头和三期扩建码头股权、盐田拖轮40%股权、部分xx西港区土地资产,以及东港区码头公司股权和大铲湾的资产,至此,内幕信息形成。xx参加了2011年9月26日和2011年11月19日的xx股份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二、涉案账户买卖xx股票的情况

“李某某”账户托管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笋岗路营业部,2011年4月开户,该账户由李某某的妹妹xx实际控制和使用。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该账户买入“xx”200,080股,买入金额996,790.60元;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卖出,实际盈利为90,116.80元。经调查,“李某某”账户开户后主要由xx操作,交易“xx”是由xx决策和下单,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xx夫妻,下单电脑为xx的家庭电脑,下单手机号码为xx的手机号码。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脑IP、MAC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xx利用内幕信息买卖“xx”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xx违法所得90,116.80元,并处以90,116.8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xx年8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当事人

个人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

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4

当事人: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园路88号4幢8楼

负责人:XXX

当事人:XXX

身份证号:32092519690209XXXX

职务: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XXX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先后设立8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8家分支机构分别为:嘉兴分公司、嘉兴平湖分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湖州分公司、衢州分公司、舟山分公司和江山分公司。上述8家机构在违反相关法规期间,没有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二、陈某自2016年6月起至现场检查结束日,一直担任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的规定期限。

XXX,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为上述2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涉案机构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临时负责人聘任书复印件,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设立机构未报告和没有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XXX和陈琳等人调查笔录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十五条第(十)项,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我局决定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对XXX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000元。

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3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第(八)项,我局决定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对XXX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5

当事人:陈,男,1951年12月出生,时任浙江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xx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xx年7月22日陈**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陈在20xx年7月22日减持“浙江”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xx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6

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査,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7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被处罚对象:

地址:

我办于

****年**月**日对你(单位)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现根据,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罚,限你(单位)于

前。

[决定给予罚款处罚的,被处罚对象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银行:

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章)

****年**月**日

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8

平交路政处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 址: 当事人 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 。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 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条第 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 条第 款、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条第 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 条第 款 规定、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之规定。责令 ,并处 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大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9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0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 )行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的规定,现决定 —————————————————————————————————————————————————————————————————— 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1

当事人: 重庆药业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当事人: 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重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北京中燃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负责制剂销售的副总经理兼任重庆总经理,重庆财务副总经理兼任重庆财务负责人,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重庆生产原料药别嘌醇及制剂别嘌醇片,自20xx年起**品牌别嘌醇片由重庆开票对外销售,重庆、重庆别嘌醇片销售管理工作由同一人负责。在本案别嘌醇片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重庆、重庆决策、行为具有一致性,在垄断协议中共同代表销售**品牌别嘌醇片的一方,且两家公司的别嘌醇片销售额基本重合,因此是本案垄断协议的共同行为人。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xx年至20xx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xx年以来实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合)、世贸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世贸)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在销售别嘌醇片过程中,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江苏世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如下:从性能、功效、药品成分等因素比较,、世贸三大品牌别嘌醇片均属于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原料药成分相同,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作为生产销售三个不同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xx年4月以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对销售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的别嘌醇片进行协商,达成了上涨销售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20xx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市场运行会议,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三方协商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标价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当事人负责川渝、广东、云南、山东、安徽、陕甘宁、新疆、西藏、内蒙古;上海联合负责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广西、江西、山西;江苏世贸负责江苏、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吉林、辽宁、黑龙江。会议还协商调整了别嘌醇原料药价格。重庆同意向江苏世贸、上海联合供应别嘌醇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调整到500元。

20xx年6月上海联合与商丘签订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后,商丘也与上海联合一起加入了协商会议。

20xx年7月18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盐城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各家公司别嘌醇片的销售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同时要求各家公司销售别嘌醇片的区域不要超过上次会议所划分的市场范围,不要低于约定价格进行销售。

20xx年12月5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开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价格上调至每瓶23.8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xx年4月22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会议,对别嘌醇片销售继续达成三点约定:一是划分三方区域。继续强调三方销售区域的划分,划分范围与20xx年4月1日第一次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二是约定招投标工作。合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它区域投标或议价。三是统一出厂开票价格。对列入基本药物的省份,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对列为低价药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时强调,如违反约定,重庆将取消合作并不予供应原料药。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别嘌醇片垄断协议

(一)当事人依照协议提高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当事人对外销售别嘌醇片的均价,20xx年每瓶为5.9元,20xx年为5.7元,20xx年4月至12月提高到每瓶8.08元,20xx年1月至9月提高到9.09元,同时通过经销协议限定经销商销售**品牌的别嘌醇片价格自20xx年4月起不得低于18元,20xx年起不得低于23.8元。20xx年以来当事人在相关省的别嘌醇片中标价格分别为23.6元、27.4元和30.75元。尽管当事人出厂价格没有直接达到18元和23.8元,但是对经销商进行转售价格限制,要求经销商价格提高到本案垄断协议决定的价格,就是为了实施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与当事人直接执行垄断协议价格的效果相比,同样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别嘌醇片的终端销售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范围销售别嘌醇片。当事人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的别嘌醇片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基本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对于其他企业具体销售人员超出划定区域销售别嘌醇片的行为,当事人在公司层面进行了协调处理。比如,根据协议,安徽、云南市场划归当事人,20xx年7月,江苏世贸有一批别嘌醇片销售到(略),当事人提出反对,后来由江苏世贸把这批货按照原价收回;20xx年5月,江苏世贸有一批产品销售到(略),当事人销售人员报请公司与江苏世贸(略)进行联系,要求江苏世贸停止销售,并将在(略)地区的库存全部收回,否则将停止原料药供应。

另查明,当事人上一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为2256.58万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情况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函件、别嘌醇片经销合同、别嘌醇片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xx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江苏世贸生产别嘌醇片,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20xx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影响,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持续时间为一年半,排除、限制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程度较深。同时,当事人自20xx年7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独家生产供应别嘌醇原料药,本案其他两家生产别嘌醇片的企业在原料药供应方面严重依赖当事人,当事人在别嘌醇片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在调查初期否认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xx年度别嘌醇片对外销售额2256.58万元8%的罚款,计180.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伍仟贰百元整)。其中,重庆销售额为2108.67万元,罚款计168.6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陆仟九百元整);扣除重庆销售额后,重庆销售额为147.91万元,罚款计1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三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xx年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篇12

公(交)决字[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 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实施 _______________ 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___ )。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明。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_______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_________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

暂扣驾驶证_____月 驾驶证是否转递:□是 □否

吊销驾驶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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